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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 名词解释

来源: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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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模范和技能人才两支队伍: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成绩卓著的劳动者,经职工民主评选,有关部门审核和政府审批后被授予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劳动模范和省、部委级劳动模范。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是最高荣誉称号。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运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进行实际操作的人员,主要包括企业中取得技工、技师及其他相应水平或拥有各种技能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中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

2.职工权益维护的制度化、法制化:制度化就是要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工作中具有普遍性、有效性、符合劳动关系特点和发展趋势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形成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固化下来,使劳动关系工作在制度框架内有序发展;法制化就是要完善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使劳动关系各方都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使劳动关系工作依法和谐发展。

3.服务职工工作体系社会化、网络化:社会化是指适应群众工作特点,将服务职工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大局,丰富服务载体、创新服务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和各种社会力量,运用社会手段,共同开展服务职工群众工作;网络化是指加强各级各类工会服务职工设施建设、加大服务职工资源整合力度,逐步实现工会服务体系和政府、社区服务体系对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互动、内外联动,全面覆盖、贴近职工的服务职工工作网络。

4.“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活动: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要在广大职工群众中深入开展的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具体内容是深入宣传各行各业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的理念,在全社会唱响“劳动光荣、工人伟大“的主旋律,动员广大职工在本职岗位上,以劳动促进科学发展,以劳动赢得光荣,从而汇聚起强大力量,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5.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职工发展规划:由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于201110月,经市政府批准正式发布。《规划》从保障职工就业权、收入权、安全权、保障权、参与权、职业发展权入手,为职工权益维护创造了良好环境、为职工发展搭建了广阔平台。

6.在职职工职业发展助推计划:面向全市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推出的公益性服务项目。以职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新兴行业职业能力认证证书为依据,按规定条件进行资金助推。该计划涉及200个工种,对获得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所属鉴定机构鉴定、认证并于2013101日后颁发的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证书,每人资助2000元;获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证书,每人资助1000元。

7.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费用。机关事业单位培训经费是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职工各类培训时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一线工作人员培训。

8.北京市职工技术协会:北京市总工会所属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协会宗旨是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推动企事业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目前主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比赛,技术培训交流和职业推介等活动。市职工技术协会对全市各级各类基层技术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9.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以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为主要形式,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组成。2011年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提出要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形式,提高规格,将各级三方会议改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10.劳模建议办理制度:发挥劳模群体在职工群众中影响大、代表广泛的优势,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向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有关方面应就劳模建议和反映突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形成报告,并向劳模反馈,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和问题的解决。

11.北京市劳模协会:北京市总工会所属的劳模自愿结合的社会团体,会员主要由在职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劳模以及部分劳模人数较多单位的工会主席组成。协会主要工作是开展学习交流活动、代表和维护劳模利益、向全社会推广宣传劳模精神。

12.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类企事业中不同技能岗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技术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向社会发布,指导企事业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

13.职工创新工作室:组织带领本单位、本领域职工,围绕生产经营、科技创新活动和技能人才培养,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职工团队。创新工作室带头人一般是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经营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理论水平、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的劳模、高技能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

14.首席技师制度:首席技师是在企业中为高技能人才设立的一种技术职务,是指技术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较强组织能力,在本行业或领域中影响较大和贡献突出,并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首席技师制度主要包括首席技师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激励等。

15.现代学徒制:以青年职工和学生为技能培养对象,通过学校和企业的深度合作,采取教师和师傅联合传授的方式而进行的现代人才培养模式。其特点是生产和教育培训相融合,由企业和学校共同设置课程,增加企业实训课程,或由学校按照企业需求量身定制培养。

16.首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由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家单位共同开展的以提高首都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工作。主要由通用能力、企业岗位、主题教育活动、重点群体、职工文化素养和“学分银行“计划6大培训模块组成,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教育培训服务。

17.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18.企事业民主管理:企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企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活动。企事业通过实行民主管理,让职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决定权、监督权,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事业的发展,实现企事业与职工的“双赢“。企事业民主管理的主要制度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等。

19.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

20.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企事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1.职工议事会、民主协商会、民主恳谈会:是企事业民主管理的日常表现形式,也是反映群众建议和呼声的有效形式。经营者与职工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对一些焦点、难点问题在平等、互信的恳谈中形成双方都能接受与认可的意见。

22.劳动争议调解: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23.全覆盖、普惠制:工会服务职工工作体系的服务理念。工会的工作范围和组织架构已经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全面覆盖,只要是北京市工会会员,均可普遍享受到各级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的优惠或免费的服务活动和服务项目。

24.项目制、专业化:工会服务职工工作体系的服务手段。各级工会组织为职工群众提供的服务和活动,是一个完整的项目或体系,其运作方式是一个动态管理和全程控制的过程,遵循严格的标准,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全程参与、分工明确。

25.网格化、扁平化: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服务地域划分成若干网格状的单元,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一套网络化的精细、准确、规范的综合服务系统,通过这一系统整合各类资源,减少管理层次,增加管理幅度,推进人、财、物、权、责全面下沉,并对每一网格实施动态、全方位管理,为网格内的职工群众提供主动、高效、有针对性的服务。

26.多层次、多元化:各级工会组织可根据职工群众不同层次和需求,直接为其提供全方位的、多层级的、多样化的、有针对性的各种服务,既能满足职工群众的共性要求、又能实现职工群众的个性需求。

27.京卡·互助服务卡:北京市总工会与金融机构联合发行的职工服务卡,是工会组织为工会会员提供综合服务和进行会员管理的载体,持卡会员可享受工会提供的各类免费或优惠服务。

28.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医疗康复推进计划、文化体育发展助推计划:依托工会服务职工阵地,为职工群众提供的具有全覆盖、普惠制性质的服务计划。三项计划可以使职工在医疗、康复、文化体育方面享受工会优惠或免费服务。

29.会站合一、会家合一、会家站合一:工会服务站是街道乡镇、开发区总工会的工作机构,与街道乡镇、开发区总工会实行会站合一;基层单位职工之家是落实工会工作、直接联系职工的实体化工作机构,基层单位工会组织、职工之家实行会家合一;为实现地方服务职工工作体系与产业服务职工工作体系的有机结合,基层工会、职工之家、工会服务站实行会家站合一、三位一体。

30.职工互助类、志愿服务类社会组织:坚持互济互助、志愿服务、公益服务理念,为职工提供各类服务,促进职工发展,满足职工需求的社会组织。是职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教育的重要载体。

31.产业工会:是由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若干行业职工自愿组成的工会组织,是本产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中国工会实行地方和产业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

32.行业、区域性工会联合会、社区(村)联合工会:同一区域内,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中的企业工会,根据需要建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社区、村内中小微企业较多,不符合单独建会条件的,通过建立社区(村)联合工会,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

33.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常任制,实现了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4.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为保障工会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落实,市总工会建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通过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学习交流机制、参与决策机制、调研走访机制、会务公开机制和民主评议机制,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参与工会重要事务的作用。

35.工会会员代表提案、建议案制度: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的重要内容。主要是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全会重点工作等事项,以书面、网上问卷调研或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代表意见建议。对于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经研究后,作为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线索,或作为与市政府联席会议议题,推动相关问题解决。

36.职工状况数据库、职工需求数据库:在对职工个人基本情况和各种需求进行收集、录入和汇总的基础上,形成的有关职工情况数据系统和职工需求数据系统,客观反映职工队伍基本情况和需求情况,为更好地了解职工队伍、服务职工需求,推进工会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基本参考。

37.政府《行政》与工会联席会议:是各级政府与同级工会为协调解决涉及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重大问题而召开的专门会议,也是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38.工会经费税务代收、财政代缴: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39.建会筹备金:《全总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40.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参加市委社会工委和市总工会组织的招录考试合格,被工会组织录用,在区县职工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工业(科技)园区工会服务站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41.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工会系统聘任,由区县总工会实施日常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企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人员。

42.工会专职律师:由工会聘请在市、区县、产业法律服务中心为职工提供专业法律援助的专职律师,日常接受市法律服务中心和各区县司法局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