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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北京康复医院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3-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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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住院医师与康复治疗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规培”)管理工作,提高规范化培训质量,根据《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卫科教字〔2012〕10号)与《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京卫科教字〔2013〕17号),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培是指住院医师、康复治疗师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指导医师指导下,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培训标准,接受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主的培训活动,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培训。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院规培管理工作。

第三条 规培期间,规培学员由医院和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管理,其中日常管理主要由医院负责。

第二章 管理对象

第四条 规培学员包括本单位培训人员、委托培训人员、自主培训人员。

(一)本单位培训人员是指与医院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的,需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委托培训人员是指已与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就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由就业单位委托医院进行培养的培训对象;

(三)自主培训人员是指未与就业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自愿到医院参加培训的培训对象。

第三章 管理目标

第五条 力争培养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够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与康复治疗师,实现“过程重在规范,结果体现同质”的培训目标。

第六条 为把医院打造成为住院医师与康复治疗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示范单位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医院规培管理工作实行规范化培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培委”)、继教与培训部、规培专业基地、指导老师四级负责制。

第八条 规培委负责全院规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按照北京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培基地管理评估标准,对医院规培基地进行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医院规培工作的目标和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二)研究制定规培工作配套政策和相关制度;

(三)研究决定规培中重大事项;

(四)审批为实现规培工作任务而实施的相关方案;

(五)督导、检查规培工作运行情况,保障培训质量;

(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规培工作给予多方支持保障。

规培委秘书长负责医院规培日常管理,直接对规培委负责。

第九条 继教与培训部统筹推进全院规培工作,主要承担组织、实施与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起草规培工作发展规划;

(二)制定、发布医院年度规培招录计划,并组织招录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等工作;

(三)督导、检查、评估基地日常培训开展情况及培训质量;

(四)组织规培指导老师资格认定和院级骨干师资培训;

(五)配合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实施培训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规培专业基地对培训实行全程管理,保证培训计划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遴选、招录规培学员;

(二)分专业制定规培计划;

(三)组织规培学员轮转培训及日常考核,做好培训全过程质量管理;

(四)做好规培基地培训能力建设,根据相关要求完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建设;

(五)接受医院教学培训评估与督导。

第十一条 指导老师在本科室主任领导下,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具体职责包括:

(一)督促规培学员遵守医疗法律法规,执行医院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规培学员的临床实践和品德修养进行全面指导,培养规培学员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将医德医风和人文素质的培养贯穿于培训全程;

(三)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的要求和基地制定的培训计划开展临床带教工作,并督促规培学员参加相关培训活动;

(四)指导规培学员依据诊疗规范开展诊疗活动,落实临床技能培训计划,定期审核规培学员培训记录,检查各项培训指标完成情况;

(五)客观地对规培学员进行评价,按科室统一安排完成规培学员轮转出科考核及相关工作;

(六)梳理汇总培训教学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与学员沟通交流,并将相关问题上报所在科室与专业基地;

(七)按照要求参加市级培训和培训基地日常培训等相关学习,不断提高人文素养,提升医疗、教学和研究能力。

第五章 年限要求

第十二条 住院医师的培训年限一般为三年,康复治疗师培训年限为一年。住院医师实际培训年限少于三年,康复治疗师实际培训年限少于一年的,按照“填平补齐”原则进行培训,实际培训年限由医院根据住院医师与康复治疗师的临床实践经历和临床综合能力确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住院医师,可向培训基地提出缩短培训年限申请。住院医师申请缩短培训年限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医学专业研究生学习期间在学位培养点从事临床实践活动的记录;

(二)在具有教学医院资质的医院以住院医师身份从事临床实践活动的记录;

(三)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记录;

(四)证明材料需经相应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在审核住院医师的临床实践经历的基础上,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考核其临床综合能力,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实际培训年限:

(一)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不满一年的,培训年限为三年;

(二)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一年但不满二年的,结合临床综合能力考核情况,培训年限至少为二年;

(三)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二年但不满三年的,结合临床综合能力考核情况,培训年限至少为一年;

(四)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三年,结合临床综合能力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年限至少为一年;

(五)具有临床实践经历的时间累计满三年,临床综合能力考核合格的,可由培训基地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第十五条 康复治疗师培训年限为一年,不可缩短培训年限。

第六章 招收录取

第十六条 医院继教与培训部每年按照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招收录取计划,组织各专业基地通过笔试和面试,对规培学员进行临床能力测试。培训专业基地根据临床测试结果择优录取招录对象,并报继教与培训部,最终由继教与培训部将录取结果报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规培招收录取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及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学相关专业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规培期间规培学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按时完成培训的,应当通过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向继教与培训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报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暂停培训,并在暂停期满后返回医院继续完成培训,规培学员无需负担所需费用: 

(一)承担国家和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派公务; 

(二)因工伤、重大疾病或出现严重妊娠反应需休息; 

(三)休产假; 

(四)国家和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规培学员申请暂停培训期间停发绩效奖金及各类补贴,返回医院按规培计划要求填平补齐培训时,可继续发放。

第十九条 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应给予顺延或终止培训处理(第十八条所规定情况除外):

(一)累计请假16天至90天的,延长培训6个月;累计请假91天至180天的,延长培训1年;累计请假超过180天的,终止培训; 

(二)未按培训要求完成轮转计划者,需补足所缺学科的轮转和考核,培训时间相应顺延; 

(三)两次未通过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及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者,需重新进行相应学科的轮转和考核,培训时间相应顺延; 

(四)培训期间出现1份丙级病历,则该科室规培轮转考核不合格,需重新轮转该科室并通过考核。 

规培学员在延长培训期间,培训费用自理,不享受绩效奖金及各类补贴。

第二十条 规培学员因故退出培训,其就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继教与培训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规培委同意,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八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 规培实行考核制度,规培考核实行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继教与培训部、专业基地、科室四级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培训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是对规培学员的职业素养、专业理论和临床实践能力等方面是否达到培训标准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过程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核:

1.日常考核主要在《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与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中进行;

2.规培学员须完成的培训内容及时、如实填入《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与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系统;

3.指导老师应根据规培学员日常临床工作情况定期审核后签字,作为规培学员轮转出科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参加阶段考核的依据。

(二)出科考核:

1.规培学员在完成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由轮转科室负责人组织指导老师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项目要求进行考核,检查培训内容的完成时间与数量;

2.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与学习态度、培训完成情况、临床思维能力、临床操作技能、科室培训活动出勤率等,重点考核职业道德和临床技能;

3.指导老师将考核结果认真记录在《住院医师培训考核手册》中,并填写考核评语与签字;

4.出科考核应当在每一个轮转科室出科前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应予补考或延长培训时间。年度内累计2次出科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

(三)年度考核:

1.规培学员在培训期间,原则上在每年年底进行;

2.由继教与培训部与专业基地组织开展,考核内容分为理论和技能考核,按照各培训专业结业考核形式和内容进行;

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长培训1年。 

第二十四条 结业考核分结业笔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结业笔试采取闭卷形式,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采取多站考核方式。医院协助规培学员完成考试报名、资格初审、培训合格证书申领等工作。 

(一)规培学员在培训期间必须按要求完成培训细则所规定的内容,具体要求包括:

1、培训过程考核合格或临床实践经历满3年(康复治疗师满1年)且临床综合能力考核合格,并通过国家医师(康复治疗职业)资格考试的住院医师(康复治疗师),应当在完成规培当年提出参加结业考核的申请;

2、提供《国家医师资格证书》(《康复治疗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过程考核合格或临床综合能力考核合格的相应材料;

3、由继教与培训部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和资格审核,经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当年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

(二)规培学员结束培训当年必须参加结业考核,对于因补录/晚报到、休假等原因导致的延期或暂停培训的学员需严格审核报名前的轮转经历。住院医师培训不满28个月,康复治疗师不满8个月者不具备报名资格,对于中止/终止培训学员,医院不再承担报名义务。

(三)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单位和专业基地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上报继教与培训部,否则按无原因不参加考试考核处理。

(四)考试合格者,取得由国家/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五)所有规培学员必须按期参加结业考试,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均视为考试未通过:

1.已具备考试资格,但拒不参加考试者;

2.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完成培训任务者;

3.因个人原因未能如期参加考试,且考前未提出申请缓考者。

(六)本单位培训人员结业考试未通过者,须于次年参加补考,补考仍未通过者,提交医院人事部门按《北京康复医院劳动关系合同管理规定》相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参与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专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规培学员培训期间获得住院医师、康复治疗师相关比赛奖项或其他荣誉者,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规培学员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终止培训的处理,并通知其就业单位,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一)违反医院有关规章制度; 

(二)不服从培训基地轮转安排; 

(三)培训过程中出现医德医风问题; 

(四)出现医疗纠纷等方面问题,或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事故或经济损失;

(五)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立即终止培训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以住院医师身份接受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训对象,培训考核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住院医师,医务部将依照北京市和医院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或变更手续,并根据医院的相关规定授予其医嘱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由继续与培训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