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工伤职工持社保卡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门(急)诊就医及结算
1.工伤职工应持社保卡及《工伤证》挂号。工伤医疗机构凭社保卡及《工伤证》查询工伤职工是否享受待遇。结算挂号费用时,工伤医疗机构应为享受待遇的工伤职工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向工伤职工收取个人应付费用,并为工伤职工出具结算单据。
2.工伤职工就医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卡、《工伤证》及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工伤医疗机构接诊医师必须查验社保卡及《工伤证》,核对人员身份,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3.工伤职工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工伤医疗机构应为享受待遇的工伤职工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向工伤职工收取个人应付费用,并为工伤职工出具结算单据。
4.工伤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工伤保险信息系统。逾期未上传结算数据的,相关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对于入库成功的数据,工伤医疗机构可打印《北京市工伤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并于结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工伤医疗机构所属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6.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时,工伤医疗机构应按照“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系统运行异常故障申报及处理流程进行处理,确保费用正常结算。
7.因工伤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故障,造成工伤职工不能持社保卡正常结算的,相关费用待系统恢复后由工伤医疗机构重新为工伤职工办理结算。
(二)住院就医及结算
1.工伤职工应持社保卡及《工伤证》住院,进行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供工伤行政部门确认的《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以下简称《康复申请表》)。工伤医疗机构凭社保卡、《工伤证》以及《康复申请表》查询工伤职工是否享受待遇。对于享受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机构应使用社保卡在入院当日完成入院登记。因故需要撤销入院登记的,必须及时使用社保卡办理。
2.工伤职工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工伤医疗机构应为享受待遇的工伤职工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向工伤职工收取个人应付的费用,并为工伤职工出具结算单据。
3.工伤医疗机构应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工伤保险信息系统。
4.对于入库成功的数据,工伤医疗机构可打印《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等相关表单,并于结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工伤医疗机构所属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5.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时,工伤医疗机构应按照“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系统运行异常故障申报及处理流程进行处理,确保费用正常结算。
6.因工伤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故障,造成工伤职工不能持社保卡正常结算的,相关费用待系统恢复后由工伤医疗机构重新为工伤职工办理结算
(三)退费
工伤职工需要办理门(急)诊或住院退费的,须持社保卡和结算单据到发生费用的工伤医疗机构办理。
二、工伤职工未发社保卡或已发社保卡丢失(损坏)后,申请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门(急)诊就医及结算
1.工伤职工应主动出示《工伤证》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以下简称《领卡证明》),以明确身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与工伤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工伤医疗机构应根据《领卡证明》采集相关信息并上传医疗费用明细,为工伤职工出具结算单据,并在符合工伤保险报销政策的处方上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2.工伤职工应将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单位将符合报销政策的单据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单位参保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二)住院就医及结算
1.工伤职工应持《工伤证》及《领卡证明》住院,进行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供《康复申请表》。工伤医疗机构凭《工伤证》、《领卡证明》及《康复申请表》查询工伤职工是否享受待遇。对于享受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机构应使用《领卡证明》在入院当日完成入院登记。
2.工伤职工持《领卡证明》结算医疗费用时,工伤医疗机构应为享受待遇的工伤职工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向工伤职工收取个人应付的费用,并为工伤职工出具结算单据。
3.工伤医疗机构应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工伤保险信息系统。
4.对于入库成功的数据,工伤医疗机构可打印《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等相关表单,并于结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工伤医疗机构所属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5.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时,工伤医疗机构应按照“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系统运行异常故障申报及处理流程进行处理,确保费用正常结算。
6.因工伤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故障,造成工伤职工不能持《领卡证明》正常结算的,相关费用待系统恢复后由工伤医疗机构重新为工伤职工办理结算。
(三)退费
工伤职工需要办理住院退费的,须持社保卡或《领卡证明》和结算单据到发生费用的工伤医疗机构办理。
三、工伤职工急诊未持社保卡、《工伤证》下发前或丢失申请补领期间就医以及异地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工伤职工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与医疗机构全额结算,工伤职工应保存好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
(二)工伤职工应将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单位将符合报销政策的单据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单位参保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四、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结算工作。对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工伤医疗机构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提供各种支付明细及拒付明细,同时打印支付通知单,加盖区县经办机构印章后传递到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对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经核查确需进行追回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追回通知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用于通知被追回单位或个人,另一份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同时,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追回信息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与其他应支付的医疗费用信息和支付通知单一同传递到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对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经核查确需进行补支的,需由工伤医疗机构或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补支审批表》,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将补支信息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与其他应支付的医疗费用信息和支付通知单一同传递到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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